哪些情况下法人不允许注册公司?法人条件与黑名单
有创业者咨询我们这样的问题:我在北京注册公司,但是系统提示我本人被列入黑名单,不允许注册公司,怎么回事?在经过我司工商财税顾问深入了解下,查询到该创业者名下有一家公司,已经被吊销,法人被列入黑名单,因此导致该创业者不能再次担任公司法人。最后,我司与客户沟通并注销了该公司,并且成功帮助客户在北京注册了一家公司。那么,哪些情况下法人不允许注册公司?接下来,企常青为您整理介绍:
一、以下人员不能担任法人:
1.国家公务员不能代理注册公司;
2.法官、检查管不能代理注册公司;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不得成为企业投资人;
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5.正在被执行刑罚或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6.正在被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7.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其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8.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其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
9.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且其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10.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且到期没有清偿的不能代理注册公司;
二、未满三年不能代理注册公司的:
1.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者董事、经理且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其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能代理注册公司;
2.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人代表,并对其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从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三、法人需满足什么条件?
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在我国,成立法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如机关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的。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如工商企业、公司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成为企业法人。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独立的财产,是指法人对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支配,同时排斥外界对法人财产的行政干预。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名称应当能够表现出法人活动的对象及隶属关系。经过登记的名称,法人享有专用权。法人的组织机构即办理法人一切事务的组织,被称作法人的机关,由自然人组成。法人的场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社会活动的固定地点。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指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人的组成人员及其他组织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样法人也不对除自身债务外的其他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四、作为企业法人一定要注意的事项
1、不得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2、不得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不得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不得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不得变更、终止时不及时早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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