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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工伤保险制度?及工伤保险相关问题解答

2017-0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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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企常青

  什么是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形成工伤保险基金,对参保单位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导致死亡、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职工及其特定亲属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伤保险是世界上最早产生以及最早进行国家立法的社会保险制度,也是最成熟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于1951年颁布实施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建立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对工伤保险制度作了原则的规定。1996年原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沿用了40多年的以企业自我保障为主的工伤福利制度进行了改革。200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改革了工伤保险制度。2010年国务院修改了《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使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更加完善。工伤补偿与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相结合,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安定和生产力发展,是不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根本任务。

  哪些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这项规定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是指各类企业。按所有制划分,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雇用学徒或帮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是指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外的其他事业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一些地方已经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将公务员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也纳入了工伤保险,在这些地方,这些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所在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确定工伤保险费率的原则和方式是什么?

  由于工伤保险具有引导和促进用人单位预防伤亡事故的特征,工伤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的费率确定机制不同。《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按照这项规定,工伤保险的费率确定从总体到具体分为三个环节:一是规定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即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概率的高低,分别确定不同的行业基准费率。二是规定同一行业内的费率档次,即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确定多个费率档次。以上两个环节,法律规定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三是确定每个用人单位的具体适用费率档次,即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其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对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在其所属行业的费率档次内实行上下浮动,称为“浮动费率”机制。

  劳动者存在多个用人单位时如何缴纳工伤保险费?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保险所保障的风险是因个人而发生的,不管在哪个用人单位或者在几个用人单位,个人所造成的此类风险在同一时期只可能有一个。而工伤保险则不同,其风险是因单位的工作而产生,不同的单位均会产生的不同的工伤风险。因此劳动者在多个用人单位工作时,在各个用人单位均可能遭受工伤风险,因此各个用人单位均应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在任何一个用人单位遭受工伤伤害,均可以获得工伤保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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