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新公司核名要求
注册公司第一步就是先想好名字,如果没有名字,后续的手续就没办法办理,而想好名字就要去工商局或网上核名。下面就给大家讲解一下公司名称的构成以及要求,以帮助大家尽快完成核名。
一、名称的构成
名称一般由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或者字号+(北京)+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1、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2、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①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②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二、字号: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汉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三、行业:
1、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2、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2) 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3) 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3、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如:北京***四川火锅有限公司、北京***韩国烧烤有限公司。“四川火锅”、“韩国烧烤”字词均视为企业的经营特点。
4、企业名称不应当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四、组织形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其它法律、法规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组织形式不得申请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可以申请用“厂”、“店”、“部”、“中心”等作为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例如“***经营部”、“**商贸部”、“**服务部”。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凡文件、证件齐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后完成对申请名称的核准或核驳手续。
登记管辖: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各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受理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内资企业分支机构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分局根据市局复核意见进行核准。
工商总局核名的要求
1.名称核准基本要求
(1)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① 国务院批准的;
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③ 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2)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② 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③ 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2.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