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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登记注册须知

2017-03-14 00:00:00
1619
来源:企常青

  申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文件、证件

  ①

  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②

  组建单位的资格证明或股东、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及自然人身份证明;

  ③

  指定(委托)书。

  办理内资企业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1.

  申请国有、集体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

  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

  组织章程;

  (3)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限国有企业)或验资报告;

  (4)

  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

  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

  指定(委托)书。

  2.

  申请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

  开业登记注册申请书;

  (2)

  组织章程;

  (3)

  股东资格证明;

  (4)

  验资报告;

  (5)

  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6)

  住所使用证明;

  (7)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

  指定(委托)书。

  3.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

  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公司登记申请书;

  (2)

  指定(委托)书;

  (3)

  公司章程;

  (4)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

  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

  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7)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

  公司住所证明;

  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

  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

  公司章程;

  (5)

  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名;

  (6)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楚剧的验资证明;

  (7)

  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8)

  资产评估报告(含国有资产的还应提交确认文件);

  (9)

  国有股权设置批准文件(含国有股权的提交);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发起人协议书;

  (12)指定(委托)书。

  5.申请国有、集体营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

  登记申请书;

  (2)

  经营资金数额证明;

  (3)

  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4)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

  指定(委托)书;

  (6)

  主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

  6.申请股份合作制营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

  记申请书;

  (2)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3)

  经营资金数额证明;

  (4)

  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5)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

  指定(委托)书。

  7.申请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

  公司章程和由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4)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5)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

  指定(委托)书。

  8.申请变更公司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指定(委托)书;

  (3)

  根据不同变更事项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a)

  变更名称:i)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ii)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b)

  变更住所:住所使用证明;

  (c)

  变更法定代表人:i)变更决议或者决定;ii)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d)

  增加注册资本:i)变更决议或者决定;ii)验资证明;iii)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e)

  减少注册资本:i)变更决议或者决定;ii)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的证明;iii)公司债务清偿或者担保情况的说明;

  (f)

  变更经营范围:i)变更决议或者决定;ii)增加的经营项目中有属于市人民政府公布需要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g)

  变更股东、发起人或股东、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i)变更决议或者决定;ii)新的股东、发起人的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或变更姓名、名称的证明;iii)转股协议;iv)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发起人还应提交原审批部门批准文件。

  (h)

  股东、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i)股东会决议;ii)变更姓名、名称的证明;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的修正案。

  9.申请变更分公司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根据不同变更事项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变更分公司名称:(a)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ii)公司名称变更证明;

  (b)公司名称变更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新增经营项目中有属于市人民政府公布需要进行前置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变更营业场所: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变更负责人:新任负责人任职文件和原负责人免职文件。

  10.申请变更国有、集体企业法人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根据不同变更事项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a)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新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b)变更法定代表人:i)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ii)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c)变更注册资金: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或验资报告;

  (d)变更经营范围:新增经营项目中有属于市人民政府公布需要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变更企业名称: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f)变更隶属关系:i)隶属关系变更交接协议;ii)新主办单位合法资格证明;iii)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文件,集体所有制企业提交评估报告;iv)企业变更隶属关系备案表;v)章程;vi)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11.申请变更股份合作只企业法人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相关决议或决定;

  (4)根据不同变更事项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a)变更住所:新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b)变更法定代表人:i)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ii)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c)变更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d)变更经营范围:新增经营项目中有属于市人民政府公布需要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变更企业名称: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f)变更股东:i)股东会决议或决定(包括原股东会和新股东会);ii)新股东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或变更姓名、名称的证明;iii)转股协议;

  (g)变更股东姓名或者名称:i)股东会决议;ii)变更姓名、名称的证明。

  12.申请变更营业单位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由主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根据不同变更事项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a)变更名称:i)上级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ii)名称变更预核准通知书;

  (b)变更地址: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c)变更负责人:i)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ii)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d)变更资金数额:经营资格数额证明;

  (e)变更经营范围:新增经营项目中有属于市人民政府公布需要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3.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年个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法院的破产裁定,或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解散决定、或有关执行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4)股东会或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5)清算组织成立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三次的报样;

  (6)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14.申请国有、集体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投资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4)投资单位或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15.申请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法定代表人或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指定(委托)书;

  (3)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合作股东大会决议;

  (4)清算报告(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由法定评估或验资机构出具;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由合作股东大会确认);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16.申请分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公司撤消分公司的决议或者决定;

  (4)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17申请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主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营业执照》。

  18.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转为内资公司,除应提交内资公司设立登记所需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企业改制登记注册书;

  (2)原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3)转股协议;

  (4)董事会决议;

  (5)营业执照;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申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应提交文件、证件1、

  申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国务院有关委、部、局或北京市经贸委颁发的有效期以内(自签发之日起30天内)的《批准证书》原件;

  (2)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驻在地点、代表机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3)企业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注册登记机关颁发的合法开业证明影印件,其中香港地区的有限公司需同时提交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限之内的税务登记证;

  (4)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及中文译件;

  (5)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授权书(或委任书)以及首席代表和代表简历(附各位代表的照片叁张)。由中国公民担任代表的,应同时提交派遣单位出具的派遣函及合同;

  (6)首席代表身份证明和代表身份证明;

  (7)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8)金融、保险业除提交以上文件、证件外,还应同时提交派出机构的资产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名单;

  (9)《指定(委托)书》;

  (10)代表情况表;

  2、申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延期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驻在期内必须每年办理一次延期登记。各代表机构必须于《登记证》有效期满前30天内申请延期登记,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首席代表签署的加盖代表机构印章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延期登记申请表》;

  (2)原《登记证》和《代表证》;

  (3)《指定(委托)书》。

  3、申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常驻代表机构一次批准驻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金融机构为六年),期满需继续常驻的,应于原批准机关批准后30日内,申请驻在期延期登记,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首席代表签署的加盖代表机构印章的《变更(延期)登记表》;

  (2)原批准机关的《延期批准证书》原件;

  (3)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4)业务往来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5)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6)《登记证》和《代表证》;

  (7)《指定(委托书)》。

  4、申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变更地址:应提交首席代表签署加盖办事处印章的《变更(延期)登记表》;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原《登记证》和《代表证》。

  (2)代表变更:应提交首席代表签署的《变更(延期)登记表》;批准文件;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代表授权书或委托书(凡属接替原代表的,应说明原代表去留及任职情况);新任代表的简历、照片及护照或身份证影印件;变更代表应交回原代表的《代表证》,变更首席代表的同时交回《登记证》。

  (3)变更名称:应提交首席代表签署的《变更(延期)登记表》;《变更批准证书》;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的合法证明影印件;《登记证》、《代表证》及公章。

  (4)

  变更业务范围:应提交首席代表签署的《变更(延期)登记表》;《登记证》。

  5、申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首席代表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中方承办(担保)单位同意注销的证明;

  (3)税务、海关部门出具的税务清理完结的证明;

  (4)《登记证》、《代表证》及公章;

  (5)《指定(委托)书》;

  6、申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补证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首席代表签署的加盖办事处印章的补证申请书;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样;

  (3)《定(委托)书》。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登记注册须知

  申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文件、证件

  ①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②中外投资者的资格证明;

  ③《指定(委托)书》;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应提交文件、证件

  1、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②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③投资者资格证明;

  ④投资者银行资信证明;

  ⑤《董事会成员、经理情况表》;

  ⑥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⑦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及房产证明;

  ⑧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⑨《指定(委托)书》;

  ⑩其它的文件、证件。

  2、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开业登记应提及的文件、证件:

  ①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②原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设立分支(办事)机构的《核准通知函》;

  ③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当地登记机关印章);

  ④隶属企业董事会议决议及合同和章程;

  ⑤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委派书及其身份证影印件;

  ⑥分支机构场地使用证明;

  ⑦隶属企业的验资报告;

  ⑧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⑨《指定(委托)书》;

  3、申请变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除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董事会决议、《指定(委托)书》和《营业执照》外,根据不同的变更项目,还需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①变更企业名称:《名称核准通知书》;原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合同、章程修改协议;企业印章;

  ②变更住所:《住所使用证明》;

  ③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

  ④变更企业类别: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

  ⑤变更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正副总经理情况表》;变更法定代表人还应提交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⑥股权转让: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合同、章程修改协议;转股协议;受让方的合法资格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

  ⑦变更经营期限;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⑧变更经营范围: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审批机关批准文件,验资报告。增加的项目涉及国家有专项规定的还需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⑨减少注册资本:在省级以上的报纸至少公告三次以上的有关证明;董事会签署的申请书(包括减资理由、债务清偿和债务担保情况及减资后不会侵犯债权人利益的承诺);资产负债表及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的查账报告;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提交的文件、证书:

  申请变更登记除提交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委托)书》营业执照(或注册证)外、根据不同的变更项目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⑴变更分支(办事)机构名称:隶属企业所在地工商局出具的函、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影印件(加盖当地登记机构印章);

  ⑵变更地址:新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及房产证明;

  ⑶变更责任人: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或任(免)职文件、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登记表(如盖人事档案存放部门公章)、身份证影印件;

  ⑷变更经营范围、企业类别;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影印件(加盖当地登记机关印章);

  ⑸变更经营期限: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影印件(加盖当地登记机关公章)、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投资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①《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申请书》;

  ②董事会决议;

  ③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如执照已注明全部注册资本已缴足可不用提交);

  ⑤法定验资和审计机构开具的已开始赢利的审计报告(附资产负债表、报告应明确公司自成立至今的累计赢利及亏损数额);

  ⑥缴纳所得税和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由税务机关出具);

  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限新设立登记提交);

  ⑧如果外商投资企业以收购其他企业股权的方式投资,还应提交被投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⑨如外商投资企业以固定资产投资,同时改变原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的,应出具审计机关的批准意见或审批机关逾期未答复但已签收其申请的签收凭证;

  ⑩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限制类项目,还需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⑾《指定(委托)书》

  6、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董事会决议;

  ③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④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⑤三次注销报告的报样;

  ⑥《营业执照》及企业公章;

  ⑦《指定(委托)书》;

  ⑧审批部门的批准意见;

  7、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隶属企业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③完税证明(办事机构免交);

  ④《营业执照》(或注册证)及公章;

  ⑤《指定(委托)书》;

  8、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分段发照延期缴资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验资报告;

  ②执照正、副本;

  ③原审批机关的批复(按期缴资的可免交);

  ④《指定(委托)书》;

  ⑤年检合格证明;

  ⑥董事会决议(按期缴资的可免交);

  ⑦合同、章程修改协议(按期缴资的可免交);

  9、申请外商投资企业丢照补发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明:

  ①由全体董事会成员签署的申请书;

  ②登记声明的报样;

  ③年检合格的证明;

  ④《指定(委托)书》;

  10、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明:

  ①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

  ②原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③企业董事会及其它投资者关于同意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

  ④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

  ⑤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由所投资的企业出具);

  ⑥验资报告;

  ⑦执照复印件;

  ⑧《指定(委托)书》。

  11、内资公司申请转为外商投资企业除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所需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①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原股东会决议;

  ③营业执照;

  ④转股协议;

  ⑤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申请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及承包经营管理登记所需文件、证明

  1、外国企业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外国企业申请注册登记表;

  ②建委同意外国企业承包通知函;

  ③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

  ④外国企业开业证明;

  ⑤外国企业资信证明;

  ⑥负责人委托书;

  ⑦外国承包商负责人登记表及身份证明或执照复印件);

  ⑧承包合同;

  ⑨《场所使用证明》;

  ⑩审批部门对合同的批复(原件)(承包经营管理提交);

  ⑾《指定(委托)书》。

  2、外国企业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变更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申请变更登记除提交《变更登记申请表》、《指定(委托)书》和营业执照外,根据不同的变更项目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⑴变更名称:隶属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附译文);

  ⑵变更地址:新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及房产证明;

  ⑶变更负责人:隶属企业的任职文件、负责人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

  ⑷变更经营范围:审批部门批准文件;

  ⑸变更经营期限:审批部门批准文件;

  3、外国企业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注销登记:

  ①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表申请书;

  ②海关、税务完税证明;

  ③营业执照及印章;

  ④《指定(委托)书》。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须知

  申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文件、证件

  (1)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合伙人)身份证明;

  (3)定(委托)书。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1.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证件:

  (1)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民;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聘用财务人员的协议书或与会计事务所签署的代为管理财务的协议;

  (6)指定(委托)书。

  从事经市人民政府公布需要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的经营的,应当提交用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申请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所证明;

  (4)指定(委托)书;

  (5)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从事经市人民政府公布需要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的经营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3)根据不同的变更事项还应提交:

  变更名称: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变更住所:新的企业住所证明;

  变更投资人: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

  变更投资人的姓名或居所,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从事经市人民政府公布需要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的经营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指定(委托)书。

  4.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3)根据不同的变更事项还应提交:

  变更名称:上级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登记机关印章)及其名称变更证明;

  变更住所:新的经营场所证明;

  变更负责人: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新任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从事经市人民政府公布需要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的经营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指定(委托)书。

  5.申请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3)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的身份证明。

  6.申请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投资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4)指定(委托)书。

  合伙企业登记须知

  申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文件、证件

  (1)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合伙人)身份证明;

  (3)定(委托)书。

  办理合伙企业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1.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所需文件、证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指定(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9)经营范围中含有市人民政府公布需要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所需文件、证件:

  (1)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企业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

  (1)经营范围中含有市人民政府公布需要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指定(委托)书。

  3.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所需文件、证件: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3)指定(委托)书;

  (4)根据不同的变更事项还应提交:

  名称变更: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合伙人发生变化:新的合伙人身份证明;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发生变化的: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新的经营场所证明;

  经营范围变更:含有市人民政府公布需要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所需文件、证件: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凡涉及到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方式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办理变更登记,其应提交的文件、证件请参看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证件。

  5.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所需文件、证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营业执照正副本。

  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所需文件、证件: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应提交的文件、证件,请参看参照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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