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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书范文

2017-03-03 00:00:00
1861
来源:企常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第二条 全体合伙人应自觉遵守本协议,违约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第三条 合伙目的:为了,成立本合伙企业。

  第四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三章 合伙企业名称和住址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 合伙企业住址(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及住址

   第七条 合伙企业合伙人共 人。

  姓 名   住 址    身 证 证 号 码

   第五章 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交付出资的期限

   第八条 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如下:

   合伙人姓名   出资方式   数额   评估作价(元人民币) 评估方式

   第九条 合伙人应在 年 月 日前交付出资。

   第十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第六章 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四条 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十五条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他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的议事方式为:

  第十八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的表决方式如下:

    第十九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由下列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第二十条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每 个月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一次,报告内容包括: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一条 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薄。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非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八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及债权债务

   第二十七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比例如下: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亏损的承担比例如下:  

   第二十九条 合伙企业每 月结算一次,对前一时期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根据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协商确定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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