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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利改税?利改税的内容和意义是什么?

2017-0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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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企常青

  一、什么是利改税

  利改税是指将国有企业向国家缴纳的纯收入由利润上缴形式改为缴纳所得税和调节税等税收形式,从而把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用税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企业纳税后剩余的利润,全部留归企业支配使用。

  二、利改税的简介

  利改税是中国改革国家与国营企业利润分配关系的一项重大措施。核心内容是将所得税引入国营企业利润分配领域,把国营企业向国家上交利润改为缴纳税金,税后利润全部留归企业。

  经济体制改革中,为了建立国家与国营企业之间以法律为依据的、稳定的利润分配关系,使国营企业逐步走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道路,从1980年起,国家先后在18个省市的几百户国营企业中进行了征收所得税即利改税的试点工作,并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全面推行。这项改革分两步进行实施。

  将国有企业财政缴款中的上交利润改为缴纳所得税,是国家参与国有企业纯收入分配制度的一种改革。中国在确立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以后,要求国有企业从过多的行政干预中摆脱出来,成为自主生产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其资产所有权仍归国家,但企业拥有长期使用权。国家在参与企业纯收入分配时,放弃以资产权力为依据的利润上交方式,改为以政治权力为依据的缴纳所得税方式,借以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克服大锅饭的弊端,促进企业经济责任制的建立,并为财政体制的改革准备必要的条件。为此,1983年进行了国有企业利改税第一步改革,之后,又于1984年进行了第二步改革。利改税的理论观点尽管存在某些不妥之处,但对于在税收理论界和实际工作中,破除非税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单一税制向复税制过渡,促成工商税收制度的全面改革,以税收法律形式调整并固定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等,都有一定的意义。由于当时外部经济条件和配套改革不尽完备,加上利改税从指导思想到制度设计都存在一定问题,这项改革未能全部达到预期目的。之后,人们通过实践,比较清楚地认识到国家对国有企业纯收入的分配,既应依据政治权力,同对其他经济形式一样征收所得税,又应依据资产权力,参与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这种分配关系和分配形式,构成税利分流理论。

  三、利改税的主要内容和重大意义

  所谓利改税,就是把国营企业上缴利润改为按照规定的税种及税率交纳税金。税后利润完全归企业自行支配,逐步把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用税的形式固定下来。这项改革的主导思想是解决国家同国营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问题,从而促进企业走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路子。这项改革是在经过近三年的试点的基础上,从一九八三年在全国范围内对大、中型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的第一步,即税利并存,到今年十月一日又实行了利改税的第二步,即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税后利润留归企业自行支配。这是我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进展。

  利改税的主要内容,按照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法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和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凡国营企业应当上缴国家的各项财政收入,分别按照新设计开征的税种和新调整后的税率的规定向国家交纳税金,即国家完全以税收的形式聚集资金,剩余利润归企业自行安排使用,并最后以税的形式把国家与企业的这种分配关系稳定下来。具体说来,首先把国家对企业在生产流通领域中原来征收的综合性工商税(流转税)改为按产品、按行业、按各个生产环节的增值额的不同性质分别征收产品税、营业税和增值税以及盐税,并细划产品税的税目和适当调整其税率,藉以对企业赢利水平作初步调节。接着对企业形成的纯收益(利润)在进入分配领域时,国家再按55%的比例税率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以及对某些利润较高的企业,按其不同情况开征收入调节税,藉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缩小、缓和企业之间、企业与职工之间在分配上的矛盾。而对某些采掘企业由于开发资源和开发条件的差异所形成的级差收入开征资源税,为企业在大体相同的条件下开展竞争创造条件。利改税对国营小型企业除了适当放宽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外,仍按照集体企业的办法向国家交纳所得税,其税率依照调整后的新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基本上实行自负盈亏制度。这样既适合小型企业的灵活经营的特点,又体现了国家对他们的照顾。在所有盈利的大中小国营企业按国家规定的税种和税率交纳税金后,余下的利润全权由企业按照生产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和集体福利基金的需要,自行安排。在这里既把企业和职工的经济利益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紧密地结合起来,又贯彻了“先国家、再集体、后个人”以及。国家得大头、集体得中头、个人得小头”的经济分配原则。当然,利改税的第二步的内容还不止这些。例如为解决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力分配,以及为解决国家管理指导各国营企业的发展所提供的社会条件而设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四种地方税,这次按照利改税主导思想的要求保留税种,暂缓开征。第二步的改革从去年第四季度开始后,预计‘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基本上得到解决,并为打破企业内部的“大锅饭”创造了前提条件。

  可见,国营企业的利改税,就其性质来说,是国家同企业之间的财政经济分配关系的深刻变革,是生产关系的大调整,是生产力因素的大调动,是客观规律的要求,也是我国财政税收经济法律制度的重大变革和发展。其意义和影响是很深远的。

  首先,利改税调整了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解放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关于生产关系内容的规定,利改税对我国现存生产关系中的分配关系,国营企业和职工在生产中的地位与作用及相互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中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关系等方面都是一次比较全面的调整和比较深刻的变革。利改税就是在坚持国营企业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性质(即保持国家对国营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前提下,改变了三种原来的经济关系,建立了三种新型关系。一是改变了三十年来执行的统收统支的分配关系(也就是国营企业的收益全额上交,支出统一由国家财政拨款,发生亏损也由国家弥补,财政资金的收入和分配同企业的实际需要,同每个企业和职工创造的利润的多少没有直接关系)。建立了企业独立经营,国家既作为政权机器凭借政治权力向企业征税,又作为企业生产资料和新增固定资产的所有者,参与投资和分配利润活动,取得股息红利。国家以这种身份,同企业盈利挂钩,实行统一征收,企业合理留利,权责自负,盈亏自理的新型的经济分配关系。再也不是你出钱我办厂的东伙关系。二是使企业由一个按照上级指令从事生产的机械单位或国家关的附属机构,基本上变成能够自主地根据需要安排生产经营的经济实体,真正享有企业十个方面的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利。由过去半死不活的经济细胞变成了充满活力的经济新细胞,从而使企业和职工在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三是改变了几十年来视全民所有制国营企业财产只能由国家机构直接经营和管理,其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能不可分割,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不能分离的观念及其做法,建立了把国营企业作为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的占用者,依法享有对一部分财产的使用支配权的新观念及其作法。所有这些生产关系的调整和变革,极大地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内在积极性,促使企业挖掘潜力,减少浪费,增加资金,扩大盈利,促使企业和职工自觉地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深入增产节约,提高经济效益,实现了生产发展税利同步增长的良性循环。

  其次,利改税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对搞活城乡经济和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关系重大。城市是我国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和文化教育的中心,也是现代工业和工人阶级的集中之地,要贯彻“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经济工作的总方针;要实现以大中城市为依托,形成各类经济中心,组织合理的经济网络;要发挥城市的作用,就要对城市经济体制进行综合配套的系统改革,包括给企业下放经营管理权,给城市必要的自主权,发挥城市运用价值规律的计划体制,组织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交换的纽带作用,以及充分重视和综合运用税收、信贷等各种经济杠杆的作用等等。其中,增强企业的活力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而搞好国营企业以税代利的改革,不仅有利于克服各企业经营好坏一个样、职工干多干少一个样的状况,做到两个不吃“大锅饭”,建立企业对国家的经济责任制和企业内部的经济责任制,而且有利于政企分开,打破各种条条块块的界限,克服条块分割的局面,解决条条块块对经济发展的束缚,真正使城市在管理和发展上有一定的财力保证和自主权,真正实现按城市经济内在的联系和规律组织城市的经济活动。由于利改税后的税收制度有利于调整中央和地方、城市和乡村的财政管理体制,扩大城市的财权,开辟城市的资金来源,加强城市资金的积累,增强城市经济实力。由于实行利改税后的税收制度,开征了增值税,有利于促进企业的改组和联合,有利于企业向专业化、协作化的方向发展,实现企业公司之间跨行业、跨城市、跨所有制的大联合,大协作,进而把城市经济搞活。由于实行利改税后的税收制度,还能更好地综合发挥物价、信贷、税收等经济手段在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智力资源、进行技术革命和技术改造方面的调节作用。这些说明,利改税解决了城市体制改革中的许多课题,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金钥匙和奠基石。

  再次,利改税也是我国工商税收制度的一次全面改革,它将充分发挥税收在取得国家财力,干预、调节社会经济中的杠杆作用。工商税收制度(简称工商税制)是我国基本的税收制度,既包括综合性的工商税,也包括工商所得税以及地方工商各税。我国的工商税制是以一九五0年一月国家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为依据,统一建立新的税收制度,并颁布了相应的各种税收法规。迄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的三十年间,经过一九五三年、一九五八年、一九七三年几次工商税制修正和改革,它在组织国家财政收入,平衡国家财政预算收支,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等方面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但是从五十年代后期在“左”的思想的影响下,片面追求税制简化,税种一再合并,其结果税制过死,税种太少,税目税率过粗,税收管理不严,税法很不健全,国营企业竟然只征一种税,集体企业也只征收两种税,许多经济领域和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个环节,税收参与不进去,与经营管理也无直接联系,有税无法,有法不依的情况严重,税收的职能作用受到极大削弱。这是一个深刻的教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了适应我国新时期多层次的经济结构和多种经营方式的客观情况,为了实现国家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我国工商税制的改革势在必行。这些年来已陆续开征了几个新税种和相应地制定了新税法。而利改税,尤其是第二步的改革,如前所述,将把国营企业应当上缴国家的财政收入分别按照设计规定的十一种税向国家交纳税金。其中包括新增加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增值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五种税,恢复和改进的税种有营业税、盐税、车船使用税和产品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六个税种。在此基础上还有按税种划分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的财政管理体制。这些便是我国工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核心,对我国的税制改革是个巨大的推动和发展,这次利改税所设置规定的十一个税种,再加上继续执行的原有的十种税,我国的工商税收共二十一种。这些税种的征收对象不同,但又能互相配合,从而使我国的工商税制税种齐全,结构趋于合理,既可以使每个税种在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发挥各自不同的作用,有利于进行经济调整和搞活经济,又可以加强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节和控制,保证国家有计划地管理经济。同时通过利改税和税制改革,可以建立起我国社会主义的现代税收体系,即:(1)所得税和流转税成为现代税收体系的中心内容;(2)各类税种配备齐全,多种税,多次征收较为合理的税制结构;(3)具有一定内在弹性和外在弹性,适应性较强的税制;(4)中央税制和地方税制相结合,有较完善的税收管理制度。……这些初步具有我国自己特色的税收体系的形成和建立,对于进一步适应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对于满足国家集中财力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的振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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