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局核名:外资公司名称增加“中国”字样
外资公司名称中增加“中国”字样需符合我国相关规定和条件,公司名称中包含中国字样,可以体现出公司实力雄厚,对于提升品牌形象和知名度具有很大的作用。普通公司名称基本结构为“行政区域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而国家局核名则是不包含行政区域或行业特点,且名称中可包含:中国、国字头、中字头等字样。那么,外资公司名称中如何增加“中国”字样?接下来,为您详细解答: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申请条件和方法
(一) 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 “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二)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1.国务院批准的;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3.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所以,外资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的,是否要符合该以上第(三)点,即还同时需要满足“国务院批准”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人民币”的要求?
如不是的话,外资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的,除需市场监管总局核准企业名称外,还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并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该类企业名称需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
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