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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疑难税务问题解答

2019-08-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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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企常青

  成功注册公司之后最好能够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一方面解决公司记账报税问题,另一方面解决公司常见的税务问题。大多数公司在后期经营中都会遇到税务问题,不及时解决则可能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转。接下来,企常青整理常见的疑难税务问题解答:

  1、纳税人发票保管满5年后该如何处理?

  根据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2、电子发票是否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后,会在企业的ERP系统中产生交易信息,交易信息会将税控后的数据返回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税控数据处理后进行电子签章,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企业电子签章,不需要另外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3、银行承兑汇票收取的手续费开具的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企业发放的职工食堂餐费补贴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照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4、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对其怎样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5、企业发放的职工食堂餐费补贴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发放的职工食堂餐费补贴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照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6、购进房产用于进项抵扣,需要填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吗?

  根绝《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填写说明,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分别填写。因此,购进房产的进项抵扣不需要填写该表。

  7、对盘盈的存货是否需要补征增值税?

  存货盘盈不构成应征增值税行为,因此,企业发生存货盘盈时不需要补征增值税,但在实现销售时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8、税务查账出现问题,怎么解决?

  税务查账出现问题,主要看出什么问题,要是一般的漏税补交及罚款处理;要是主观原因隐瞒收入偷税或虚开发票达到一定比例以上,则要面临经济及刑事的双重处罚。逃避不是办法,还是面对现实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处理,即使企业不要也要追究法人代表及相关人员责任。

  就是发生税务案件,也就是有人到税务机关,投诉你企业存在偷税漏税的行为,而税务机关为此投诉立案审查,这种情况是无法逃避的.

  9、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自开专票吗?

  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自开专票。

  10、企业的党员活动经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规定和中办发〔2012〕11号文件“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的党员活动经费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1、企业在购买图书赠送客户,是否可以享受零售批发环节图书的减免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规定:“二、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

  七、本通知的有关定义

  ……

  (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贵公司将购进的图书赠送客户属于视同销售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免税条件的,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后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12、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是否有认证期限的限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

  五、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因此,2016年8月1日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没有认证期限的限制。

  13、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中挂账的留抵税额如何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中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三十二)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

  1.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填写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实际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的数额。将“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与“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两个数据相比较,取二者中小的数据。

  其中: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

  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

  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第10列第6行)÷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100%。

  ……”

  因此,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中挂账的留抵税额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抵扣。

  14、我公司属于文化体育业纳税人,现在想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如果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是不是也受到“36个月内不得变更”的限制?如果今年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明年能否申请简易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八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没有“36个月内不得变更”的限制。明年可以申请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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