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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市场亟待规范的相关内容

2017-04-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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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企常青

  商标是我们常常会在生活中看到的东西,商标都有自己的含义和组成部分,在办理商标事务的时候也是允许由专业机构代为办理的,那么在我国商标代理市场亟待规范是怎样的呢?下面大家就跟企常青的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商标代理市场亟待规范

  相关法律法规却未及时跟上,如何整治商标代理一时成了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头痛的问题。据了解,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曾数次稽查到黑代理自造假公章、假公文进行诈骗的事。但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参照,整治黑代理以及其他不规范行为只好都走民事纠纷路线,出一起解决一起,无法从根源上遏制这种事情的发生。如何规范商标代理行业的行为?商标业资深专家、红徽商标连锁机构总经理廖XX认为,放弃了对商标代理人员准入条件的要求,造成商标代理行业素质下滑,当务之急是要提升商标代理门槛;其次应成立相应行业协会加强自律,制止商标代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廖俊铭以其入行多年经验来分析,由中华商标协会出面牵头应该是可行的。此外,要建立损害赔付机制,商标代理机构必须缴纳一定数额的执业保证金,防止一些人无所顾忌地乱代理。国内多家商标代理机构负责人均表示,商标代理市场放开后出现的问题应引起相关部门足够重视,通过完善立法,来促进商标代理市场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商标代理管理条例》制定工作正在加紧进行中。

  二、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商标代理秩序,保障委托人及商标代理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是指商标代理组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宜。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组织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的法律服务机构。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人是指在商标代理组织中执业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的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申请设立商标代理组织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条 商标代理组织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商标代办活动,并不得为从事上述活动提供任何便利。第六条 商标代理组织可以接受委托人委托,指定商标代理人办理下列代理业务:(一)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撤销、评审、侵权投诉等有关事项;(二)提供商标法律咨询,担任商标法律顾问;(三)代理其他有关商标事务。商标代理人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等文件,应当由商标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商标代理组织印章。第七条 商标代理组织不得接受同一商标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委托。第八条 商标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及时准确地为委托人提供良好的商标代理服务,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商标代理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二)熟悉商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商标代理专业知识;(三)在商标代理组织中执业。第十条 商标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商标代理组织执业。

  第十一条 商标代理人应当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把未经公开的代理事项泄露给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十二条 在明知委托人的委托事宜出于恶意或者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或者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商标代理人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第十三条 商标代理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一)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代理组织合法权益的;(四)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

  第十四条 商标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私自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的;(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即从事商标代理活动或者用欺骗手段取得登记的组织,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六条 被处罚的商标代理组织及商标代理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随着我国对商标的越来越重视,在对商标保护方面也是加大了保护力度的,若是大家对于这方面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可以来电咨询我们企常青的在线律师,听听专业律师的意见,这样在处理商标业务的时候能够更加的得心应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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