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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商标争议必须具备的常识

2017-01-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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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企常青

  商标争议是指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注册商标;或者在先商标注册人对在后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而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的法律程序。

  一、商标争议期限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争议申请没有期限限制;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时间是在自争议商标被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但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二、商标争议所需文件

  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商标争议理由书、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其他证明争议理由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清单在签订协议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出具)。

  三、申请商标争议需要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比如驰名商标的商标权人、地理标志的商标注册人、主张侵犯姓名权的自然人、主张抢注的商标权人;

  2、有合理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

  3、申请人应自被争议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但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四、商标争议评审程序

  申请→受理→答辩→证据交换→裁定→公告。

  商标争议评审程序如下:

  申请人须依《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据一般需要原件)。

  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副本和相关证据材料交被争议人,并限期答辩。答辩以书面形式进行。必要时,商评委自己决定或者根据一方的申请决定,要求争议当事人双方公开答辩。

  商标评审委员会充分听取当事人双方的理由、事实和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定。争议理由成立,撤销被争议的商标;争议理由不能成立,维持被争议的商标,驳回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以书面形式送达争议双方和商标局。撤销商标的,被争议人限期交回《商标注册证》,由商标局办理手续,并予公告。

  对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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