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应用

企常青官方微信 看谁扫的快! 福利就是你的!
主页知识库知识产权

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影楼拍摄的照片有无著作权的答复

2017-03-22 00:00:00
879
来源:企常青

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影楼拍摄的照片有无著作权的答复

【法规名称】 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影楼拍摄的照片有无著作权的答复【颁布部门】 国家版权局【发文字号】 权办[1997]12号【颁布时间】 1997-2-13【实施时间】 1997-2-13【效力属性】 有效【正文】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影楼拍摄的照片有无著作权的答复收到你局关于影楼拍摄的照片有无著作权的函。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起产生。法律没有要求非营利性作为产生著作权的条件。凡作品,包括影楼拍摄的摄影作品,都受法律保护。二、顾客同影楼的关系,应属于民法中的承揽合同关系。因承揽合同关系产生的照片,应属于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委托创作。该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很明显,影楼拍摄的照片的著作权,有合同约定的,依合同确定著作权的归属,没有合同约定或者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应推定著作权属于影楼。照片著作权属于影楼的,他人以著作权法规定之方式使用照片,应事先经影楼的许可。三、由于照片还可能涉及顾客的肖像权,因此影楼在行使著作权时应遵守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的规定,即营利性使用照片,须事先取得肖像权人的许可。四、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除适用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还应考虑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如果本案的原、被告在拍摄照片时都明确被告将以复制、发行广告等方式营利使用照片、或者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有理由认为原告明知被告将营利性使用照片并且没有提出异议,应认为,即使照片著作权属于原告,被告应有权在其经营活动范围内营利性使用照片。但是,被告付给原告的报酬应与原告应得的报酬相当,可参照其他广告公司或者影楼拍摄类似照片的酬金。如果双方没有明确被告将营利性使用照片,或者没有理由认为原告明知被告将营利性使用照片,在著作权属于原告的情况下,被告欲营利性使用照片,应事先取得原告的许可。以上意见,供参考。

声明:以上内容由企常青结合政府网站、互联网及相关政策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发送邮件至 shichang@qichangqing.com 进行反馈,一经核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企常青

相关最新文章

什么叫双软认证?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

如何办理双软认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北京双软认证流程、材料及周期

从事软件研发行业的公司一定要去申请北京双软认证,即:软件产品评估和软件企业评估。通过双软认证的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那么,北京双软认证的...

无形资产包括哪些?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北京科技型中小企业如何申报?

我国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例如:税收减免、亏损弥补年限延长、政策支持等,对于满足要求的企业,一定要尽早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那么,北京...

工商核名
知识库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