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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认定技术开发合同

2017-03-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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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企常青

如何申请认定技术开发合同

时间:2016-01-20 来源:整理

根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规定,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则是其中一种。

一、申请范围

(一)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技术合同和合作开发技术合同。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2、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3、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二)合同标的中明显含有技术开发内容,其技术交易部分能独立成立并且合同当事人单独订立合同的,可以就其单独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

(三)以技术开发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合同,可根据承包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技术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并予以认定登记。

二、申请材料

(一)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合同的书面文本。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一并出具与该合同有关的证明文件。

(二)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职能机构或课题组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在申请认定登记时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的书面授权证明。

三、申请要求

(一)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应当是依法已经生效的合同。当事人为法人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本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为其他组织的合同,应当有该组织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组织的印章。印章不齐备或者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不予登记。

(二)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其技术标的或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限制性要求。

(三)技术开发合同标的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投产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领取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技术,当事人应当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或生产许可证后,持合同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申请认定登记。

(四)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包括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保密要求。当事人未提出保密要求,而所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中约定了当事人保密义务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主动保守当事人有关的技术秘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认定条件

(一)一般条件

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3、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二)以下各项若符合以上一般条件的,也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1、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项目;

2、技术改造项目:

3、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

4、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项目;

5、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等,但软件复制和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的除外;

6、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

7、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项目;

8、其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以上各项中属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三)不予认定登记为技术开发合同的情形

1、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下列主要条款不明确的,不予登记:

(1)合同主体不明确的;

(2)合同标的不明确,不能使登记人员了解其技术内容的;

(3)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等约定不明确的。

2、约定担保条款(定金、抵押、保证等)并以此为合同成立条件的技术开发合同,申请认定登记时当事人担保义务尚未履行的,不予登记。

3、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合同名称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要求当事人补正后重新申请认定登记而拒不补正的,不予登记。

4、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其合同条款含有下列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等不合理限制条款的,不予登记:

(1)一方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的;

(2)一方强制性要求另一方在合同标的基础上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独占回授的:

(3)一方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竞争技术的:

(4)一方限制另一方根据市场需求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的。

5、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软科学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不予登记。

相关连接: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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