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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注销须知

2017-03-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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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企常青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资料包括书面申请、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以及营业执照正、副本等。合伙企业注销之前应当进行清算。接下来,企常青为您详细介绍合伙营业执照注销登记相关事宜。

  一、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公章。

  二、分支机构设立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三)加盖合伙企业公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五)经营场所证明:

  (六)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普通合伙人的注销流程:

  1、申请

  ⑴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

  ⑵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

  2、审查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备注:

  A、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B、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3、受理

  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⑵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注:有权更正人是指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明确授权,可以对申请材料相关事项及文字内容加以更改的经办人员。)

  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⑸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⑹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备注: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将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决定

  ⑴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将分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⑵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⑶除第⑴条第A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企业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将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⑷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将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企业设立登记的,将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变更登记的,将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注销登记的,将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⑸企业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将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撤销和吊销的注销登记

  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

  A、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B、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C、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D、依法可以撤销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其他情形。

  ⑵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予以撤销。

  ⑶依照第⑴、⑵条规定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责令改正或者予以纠正。

  ⑷企业依法撤销设立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申请注销登记。

  ⑸被依法撤销设立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其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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