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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玩企业咨询的涉税问题

2024-07-30 14:3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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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企常青

  内容来源:中国税务报

  高频问题1:创新性生产工艺项目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潮玩企业要确保产品够“潮”,离不开持续研发。2023年初,A潮玩企业立项了多个创新性生产工艺,其中一项是对现有的注塑模具工艺进行创新改造,并投入了一定的费用。那么,这部分费用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按相关规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企业申请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首先需要明确其研发项目是否为研发活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相关政策的规定,研发活动具体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结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等来分析,研发活动的判断有三个基本要点:有明确创新目标、有系统组织形式、研发结果不确定。A企业应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注塑模具工艺创新升级项目是否对现有技术、产品进行了实质性改进,进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如符合条件即可计算可加计扣除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即可。

  值得注意的是,以下几种情形下,不得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等。

  高频问题2:7月没有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后续怎么办?

  7月申报期内,B潮玩制造企业在核算财务资料,没有及时申报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此,B企业财务人员不知道后续如何处理既能合规又对企业有利。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申报事项。其中规定,企业7月预缴申报第二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实务中,一些企业因多方面原因,在7月申报期内,没有享受2023年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种情况下,企业如果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则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接续推出和优化“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3〕211号),给了纳税人更多选择。其中明确,对纳税人因各种原因未在今年7月征期内及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可在8月份或9月份,通过变更第二季度(或6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方式补充享受。

  也就是说,除了等到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B企业也可以选择在8月或9月申报期,补充享受2023年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具体办理时,登录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模块,选择“税费申报及缴纳”,进一步选择“申报错误更正”,相应填报归集的2023年上半年研发费用金额即可。

  高频问题3:对外收汇要注意哪些问题?

  C潮玩企业的产品50%用于出口。在生产过程中,C企业会进口橡胶、油漆等原材料。在进口业务和出口业务同时存在的情况下,C企业不清楚收汇方面的政策规定。

  随着潮玩行业的发展,海外市场也已成为国内多家潮玩制造企业的重要发展方向。仅在“中国潮玩之都”东莞的潮玩产业集聚地石排镇,2022年潮玩企业的出口销售额就达到22.72亿元。出口退(免)税能够帮助这些潮玩企业在短时间内得到现金流支持,更好应对国内外环境变化带来的风险和挑战,更加安心地开拓市场,争取更多订单。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及其附件1《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等政策规定,企业在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进行收汇。C企业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情形,比如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或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需要注意的是,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相关业务可通过电子税务局、V-Tax可视化远程办税平台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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