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代表处设立-外资公司代表处登记注册
外资企业如何在北京设立代表处?设立代表处需要去哪个部门?对企业有什么要求?设立代表处时应向相关部门提供哪些材料?接下来,企常青为您整理介绍:
什么是代表处?
代表处是指在国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而成立的外国企业代表处,即由代表处联络外国企业在国内对接商务贸易、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的联结机构。
国外在国内申请成立代表处,需按要求提交机构注册设立登记表,提交外国企业章程、协议等相关证明资料,向工商局申请代表处注册登记。
关于在国内成立代表处,有些前提条件需要确认:企 常青介绍到,外企成立时间需满两年以上;能提供相关银行资信证明或相关资格认证;能提供国内公司住址、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责任人等相关资料。
外资代表处代表的任职资格
1、外国企业应当委派一名首席代表。首席代表在外国企业书面授权范围内,可以代表外国企业签署代表机构登记申请文件。
2、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作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依法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登记证或者被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自被撤销、吊销或者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5年的)
3、由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4、代表机构的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数不得超过4人。
北京设立代表处所需材料
1.国务院有关委、部、局或北京市商务局颁发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30日)以内的《批准证书》原件;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
2.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颁发的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3.与该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
4.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
5.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6.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7.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授权书(或委任书)
8.首席代表和代表的身份证明
9.房产使用证明
10.金融、保险业企业还应同时提交派出机构的资产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名单
北京设立代表处的相关说明
据《北京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规定,除了外资金融机构、外国证券类机构等十四种机构设立代表处需要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批准外,外国广告、医药、贸易、制造、货运代理、承包、咨询、投资、租赁企业等其他外国(地区)营利性经济组织设立代表处不需要审批,直接由工商部门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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