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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税、避税与逃税相同点及处罚手段

2017-0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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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企常青

  节税、避税与逃税是纳税主体——纳税人想争取不交税或少交税采取的不同方式和方法。因此主体都是纳税人,对象是税收款项,手法是各种类型的缩小课税对象,减少计税依据,避重就轻,降低税率,摆脱纳税人概念,从纳税人到非纳税人,从无限义务纳税人到有限义务纳税人,靠各种税收优惠,利用税收征管中的弹性,利用中的漏洞以及转移利润,产权脱钩等一系列手法。

  归纳起来节税、避税与逃税三者的共同点有:

  1、主体相同,都是纳税人所为;

  2、目的相同,都是纳税人想减少纳税义务,达到不交税或少交税的目的;

  3、都处在同一税收征管环境中和同一个税收环境中;

  4、三者之间往往可以互相转化,有时界线不明,不仅节税与避税现实中很难分清,而且逃税与避税也很难区别;

  5、不同的国家对同一项经济活动内容有不同标准,在一国是合法的节税,在另一个国家有可能是非违法的避税。

  即使在同一个国家有时随着时间的不同,三者之间也可能相互转化,因此对三者的划断离不开同一时间和同一空间这一特定的时空尺度。

  企业节税、避税与逃税会受到什么处罚?

  逃税是指企业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企业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根据刑法修正案修改:将原来“偷税罪”改为“逃税罪”,用“逃避缴纳税款”取代“偷税”,并将“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规定为“企业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此概括性描述显然比旧的规定更宽泛,将更有利于对犯罪行为的认定。这一规定的变化,表明了立法者对于经济犯罪更多倾向于从行为的危害结果角度进行考量,对积极主动挽回国家损失的行为,可依法予以宽大处理。较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比较符合当前提倡的“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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