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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企业年检?企业年检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2017-03-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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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企常青

  企业年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进行检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当年设立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企业年检的目的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企业年检不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它只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实施监督的一种手段,是登记机关通过年检这一手段,对企业实施的一次全面细致的监督检查。因此,工商机关不能再简单地仅依企业年检情况就断定企业是否拥有继续经营资格,而应当全面考虑综合分析。对此,新《办法》第三条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年度检验,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

  年检时间问题

  1、年检起止时间。由于公司年检时需要提交年度负债表和损益表,而我国规定每一个会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后编制报表需要一定的时间,并且1、2月适逢元旦、春节两个重大节日,此时,无论是企业还是登记机关各种事务都比较多。为此,本着科学合理的原则,《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均作了相应的改动,即由原来规定的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调整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

  2、报送年检材料时间。原《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于3月15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如企业无正当理由在3月15日前未能及时报送年检材料的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这样无形中既缩短了企业在年检工作中的可自由支配时间,同时也增加了企业承担行政责任的风险。对此新《办法》予以废止,对企业报送年检材料的时间不再作专门的硬性规定,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在年检期间内自主决定报送材料的时间,为企业年检提供了方便。

  3、增加了对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时效的限制。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中涉及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的有关内容的书式审查(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的除外),防止因某些工作人员个人素质原因为企业造成损害。

  4、确定了信息传递及录入时间。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接受委托对企业进行年检的企业登记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当在7月31日前将企业年检情况报送委托的企业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7月31日前将企业的年检情况告知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当将年检信息纳入企业的经济户口信息,以方便企业和有关部门能及时掌握企业的相关信息。

  5、延长了未接受年检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告时间。原《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即登记机关公告后,企业 有30天的补检期。而新《办法》对此作了修改,第十九条规定: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延期年检的时间明显延长,即包括登记机关“限期年检”的时间,又包括登记机关公告的60日,又有可能包括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年检的时间。

  年检审查内容

  登记主管机关在年检中主要审查哪些内容?

  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公司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对与公司登记事项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

  一是公司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公司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是公司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是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是公司有无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股东、发起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以及有无抽逃出资行为;

  五是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六是股东、发起人转让股权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是营业期限是否到期;

  八是公司修改章程、变更董事、监事、经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九是设立分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否有分公司被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十是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一是一个自然人是否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公司。

  年检处罚问题

  从新《办法》来看,一方面取消了企业无正当理由在3月15日前未报送年检材料即实施处罚的规定,减轻了企业在报送年检材料时间上的压力。另一方面,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有所加大,如对法人单位未按期年检的行为,在处罚时不再考虑其有无违法所得,并将罚款额度也作了相应调整和提高,由原来的罚款1万元以下调整到3万元以下。与此同时,新《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年检中发现的企业其它违章违法行为登记机关也可以依照有关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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