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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许可证如何变更?

2017-03-02 00:00:00
4017
来源:企常青

  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

  一、项目名称: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

  二、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4号令)。

  三、收费:10元。

  四、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目录: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药监安函[2005]61号文件规定,符合《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要求的电子文档一份。

  (二)变更企业名称和企业类型: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和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更名(或转制)批复文件或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字的决议。

  3.涉及资产或股本转让的应有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或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全体成员签字的决议和资产转让(或兼并)协议。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

  1.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新任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学历证明复印件;

  3.企业上级部门任命文件或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字的决议。

  (四)变更企业负责人:

  1.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新任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学历证明复印件;

  3.企业上级部门任命文件或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字的决议。

  (五)变更注册地址:

  1.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有关部门对街(路)门牌号核准文件复印件。

  (六)变更生产范围和生产地址:

  1.新建厂(车间)的基本情况,包括生产品种、剂型、设备、工艺及生产能力;生产场地、周边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以及投资规模等情况说明;

  2.企业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变更情况;

  3.与变更相关的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和职称证书;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级、中级、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等情况表;

  4.新建厂(车间)址的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

  5. 新建厂(车间)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及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6.拟生产范围的剂型、品种、质量标准及依据;

  7.拟生产剂型及品种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

  8.空气净化系统、制水系统、主要设备验证概况;生产、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

  9.新增主要设备及检验仪器目录;

  10.变更生产地址还需提供有关部门对新厂址街(路)门牌号核准文件复印件。

  11.新建厂(车间)的生产场地、生产设施、设备、仓库房屋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12. 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八)授权委托书;

  (九)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十)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申请材料完整、清晰,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目录顺序装订。

  五、对申请资料的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目录中申报资料项目按《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需要申报的材料顺序排列。各项资料之间应当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并标明各项资料名称或该项资料所在目录中的序号。整套资料用打孔夹装订成册。

  2.申报资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不得小于宋体小4号字,英文不得小于12号字),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形式要求

  (1)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材料1套;

  (2)本申请书填写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资料应有目录;

  (3)资料和文件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左边距不小于3cm,页码标在右下角;封面中标注申请企业的名称。

  (4)申报资料所附图片、图纸必须清晰易辨,不宜使用复印图片或彩色喷墨打印方式。

  (二)申报资料的有关要求:

  药品生产企业申请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行政许可机关申请办理手续;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

  六、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批:省局相关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或30(涉及生产范围或生产地址变更的项目)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作出是否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对审查合格的,颁发变更后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对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将审查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送达:由行政事项受理厅送达。

  七、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或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八、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厅

  九、受理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行政事项受理厅


  投诉: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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